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股权转让款,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不同情形的分析:
1. 受让方未取得实质股东资格
如果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后,未实际取得股东资格(例如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未参与公司经营、未行使股东权利,且转让方或公司拒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此时受让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转让方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
2. 受让方已取得实质股东资格
若受让方虽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已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已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章程已修改,其姓名/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
其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会、投票、获得分红);
公司及其他股东均予以认可。
在此情形下,法院通常认为受让方已实现合同目的,工商变更登记仅为公示手续,受让方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一般难以得到支持。但若合同明确约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合同核心目的或付款先决条件,则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工商变更登记主要起对外公示作用,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实质取得。
《民法典》规定,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实务建议
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工商变更登记的办理期限及违约责任,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作为合同重要义务。
付款后,应及时督促公司办理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章程修改等内部手续,并积极参与公司经营,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自身股东资格。
若发现转让方或公司拒不配合办理手续,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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