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关联公司输送利益逃避债务,债权人可否起诉股东及关联公司

来源:亦庄律师   日期:2026-1-20


利用关联公司输送利益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及关联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股东利用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导致债务人公司资产减少,无法清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主张否认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要求股东与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内蒙古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锦绣新天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中,法院认定股东林某伟、林某强利用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逃避对债权人的债务,判决股东与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起诉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股东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以及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