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物出资中,确定出资义务完成的时间通常涉及两个关键时间点:权属变更完成之日和实际交付之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是确定出资义务完成时间的具体分析:
权属变更完成之日:
出资人应将实物财产的所有权从自己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即完成权属变更。这一步骤是确认出资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重要法律事件。
实际交付之日:
除了权属变更外,出资人还需要将实物交付给公司使用。只有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才能直接利用该实物发挥其资本功效。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资人仅仅完成了权属变更,但未将实物交付给公司使用,那么出资人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例如,中盈公司在与泰达酒店签订增资协议后,虽然为泰达酒店办理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但并未将房屋实际交付给泰达酒店使用,直至2017年8月17日才完成全部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法院最终认定2017年8月17日为中盈公司完成出资义务的时间。
总结来说,确定实物出资义务完成的时间,需要综合考虑权属变更和技术交付两个因素。只有当权属变更和技术交付都完成时,出资人才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法院通常会依据这两个方面来判定出资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