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
人民法院对此认定的原则是:凡有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质量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按照合同的约定。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经认定产品确实不符合质量的,依法判令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产品的品种、规格等不符合约定引起的纠纷
人民法院对于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产品的供方,依法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
3.未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引起的纠纷
购销合同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一般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对供方交货数量少于或多于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
4.逾期提货引起的纠纷
购销合同的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承担违约责任。
5.拖欠货款引起的纠纷
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依法判决买方偿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6.以定金作为担保不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
人民法院对这类纠纷根据下列原则处理: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判令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