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将投资款注入公司之后,其出资已经转化成为公司的资产,必须通过股权的方式来行使权利而不能直接请求将投资款予以返还。公司经营行为的持续,将导致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所对应的价值发生变化,因此在股东减资时不能直接主张减资部分股权对应的原始投资款归自己所有。
其次,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资产,使公司的资本与公司资产基本相当。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允许公司向股东返还减资部分股权对应的原始投资款,实际上是未经清算程序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变相向个别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资产,这不仅有损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财产权,还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公司而言,减资时需要向减资股东返还多少投资款,不仅取决于该股东已向公司实缴的资本数额,还取决于公司在减资时的净资产等状况,而不能简单地向股东返还减资部分股权对应的原始投资款,否则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建议公司在减资之前进行审计、评估,合理确定向减资股东退还资金的数额。另外,减资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减资程序较为严格,具体操作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就减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建议公司咨询专业律师,这样能更好地防控减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股东而言,最好经常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仅要督促其他股东向公司实缴出资,还要防止其他股东通过违法减资退出公司的行为。如果其他股东通过违法减资方式退出公司的,应关注其他股东是否因减资行为获益、是否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通常来讲,一方股东的获益,即意味着另一方股东的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