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亦庄律师   日期:2025-1-14

  新《公司法》第53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