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首次明确了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来源:亦庄律师   日期:2025-1-10

  新《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69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